山西大同教育职工被指年龄造假 档案弄虚作假拷问规则公平

2026-08-17 11:26来源:中国都市网作者:秦枫 阅读量:

近日,群众实名举报山西大同天镇县教育局职工曹炳全存在严重的出生日期造假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原始户籍出生日期为1967年6月7日,现用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70年11月27日,人为改小约3.5岁,造假行为持续长达30余年。然而,面对铁证,相关部门仅“建议更正”,当事人拒绝后竟无任何处罚。这种“造假零成本、违法无代价”的处理方式,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强烈要求:立即强制更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额追回不当利益、严肃问责失职行为!

一、核心事实:年龄造假铁证如山

曹炳全,山西大同天镇县教育局职工,原始户籍登记于米薪关派出所,真实出生日期为1967年6月7日。1991年,其在考取山西临汾师大期间,利用开具出生证明之机,擅自将出生日期变更为1970年11月27日,并以此办理身份证(号码:142122197011271016),沿用至今。

· 造假幅度:改小3.5岁

· 造假时长:超过30年

· 造假主体:教育系统公职人员,知法犯法

作为公职人员,本应是诚信与法治的践行者,曹炳全却故意变造身份证件、长期冒用虚假年龄,公然挑战户籍管理、社保制度与法律底线,性质极其恶劣。

二、违法性质极其严重,已触碰刑法红线

曹炳全的行为绝非简单的“信息错误”,而是多项违法叠加、涉嫌刑事犯罪的严重行为:

1. 变造身份证件罪(《刑法》第280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违反《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

使用变造身份证,应处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 违反《户口登记条例》

私自篡改年龄,属于非法变更户籍信息,必须依法追责并恢复原状。

4. 涉嫌社保诈骗(《社会保险法》第88条)

通过虚假年龄延迟退休、骗取高额养老金,属于欺诈套取社保基金,应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真实年龄,曹炳全本应于2027年退休;按虚假年龄,可多占岗5-7年,养老金从同龄退休人员约6000元虚增至万元以上,累计违规获利可达数十万元。这不仅是个人的不当得利,更是对公共财政和全体纳税人利益的直接侵害。

三、处理结果荒唐至极:仅建议更正,拒绝也不处罚

群众实名举报后,大同市公安局经调查确认曹炳全现用身份证出生日期与原始户籍信息不符,但给出的处理意见令人震惊:

· 公安机关:仅能建议当事人更正出生日期,无法强制更正,是否更改以个人自愿为准

· 曹炳全:明确拒绝更正,继续使用虚假年龄,公然漠视法律

· 相关部门:无处罚、无问责、无追责,不了了之

这种“造假零成本、违法无代价”的处理方式,无异于纵容犯罪。如果变造身份证、涉嫌骗保都可以不处罚,那法律尊严何在?公职人员底线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四、纵容造假必致法纪崩塌、公平尽失

1. 破坏法治根基

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在大同竟成“一纸空文”,法律权威荡然无存。

2. 摧毁社保公平

造假者多领数十万养老金,挤占公共资源,守法者待遇被严重挤压。

3. 败坏公职队伍

教育系统人员带头造假,带坏社会风气,严重透支公职人员公信力。

4. 引发效仿乱象

不严肃追责,必将导致更多人铤而走险、集体造假,形成破窗效应。

5. 损害政府公信力

群众实名举报石沉大海,公平正义无处伸张,寒了百姓的心。

五、强烈呼吁:立即彻查、从严追责、严惩不贷

我们强烈要求大同市纪委监委、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等单位立即介入,彻查到底,守住法律底线,维护社会公平:

1. 立即强制更正年龄

恢复真实户籍信息,绝不允许虚假身份继续使用。公安机关不得以“建议”代替强制,必须依法履行纠错职责。

2.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曹炳全变造身份证件、涉嫌社保诈骗等行为,依法立案侦查,该拘留的拘留,该判刑的判刑,绝不姑息。

3. 全额追回不当利益

清算其多年通过虚假年龄获得的工资、奖金、社保等违规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4. 严肃问责监管失职

追究相关部门在户籍管理、公职人员信息审核中的不作为、慢作为责任,对失职渎职人员一并处理。

5. 公开处理结果

向全社会公布调查与处理情况,接受全民监督,以正视听、以儆效尤。

公职人员年龄造假,不是私事,而是践踏法律、侵吞公帑、破坏公平的公害。仅更正不处罚,就是纵容违法、鼓励造假,必将引发严重社会后果。请有关部门立即行动,依法严惩曹炳全,还法治以尊严,还百姓以公道!

 

责任编辑:LBR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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