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起诉玖富后又主动撤诉 因法院曾多次判决玖富普惠为信息中介

2022-05-09 10:29来源:中国都市网作者:秦枫 阅读量:

近期,有不少出借人反映,在打网贷官司的时,不是有出借人起诉网贷平台后被法院判了败诉,就是有出借人在起诉过程又主动撤诉,大家不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就比如,之前有为刘姓出借人起诉玖富普惠,就被法院以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属性为由驳回了。

为什么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属性,法院就不支持出借人的诉求了呢?

据悉,此前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明文规定,P2P网贷平台的主要职能为“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因此,网贷平台只居中撮合交易,但交易达成后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赖账,平台并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此外,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出借人在起诉平台后,往往意识到法院并不支持自己的诉求,或因看到了其他出借人败诉的事实,最终撤回了诉讼请求。最近,在裁判文书网上有多起玖富出借人起诉平台后又撤诉的案件。山东葛女士起诉玖富的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1年7月决定立案,但原告又于2022年1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另一位山东出借人耿先生也因起诉玖富之后,未在法院立案后的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最终选择撤诉;河北石先生与玖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1年3月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所以说,有不少出借人状告玖富后又主动撤诉,主要就是认清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属性。既然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属性,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债务人,没有还款义务,自然不能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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